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树木。确因城市建设、绿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设施维护等需要迁移树木的,应当按有关技术规范迁移,并履行三年管护责任。严格限制反季节迁移树木。迁移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