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中的公共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并且没有业主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