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承担养护责任。养护期满后,按照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护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管交接。
建管交接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二)植物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三)附属设施和建筑小品保持完好;
(四)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竣工决算已由有关部门审定。
其他城市绿化工程的建管交接条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