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附属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