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报告、决议、决定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会议期间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对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藏语言文字作报告,并提供翻译。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根据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互译。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