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一)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文头、公章、牌匾、网站名称等;

(二)自治州内的报刊刊头、广播电视台标等;

(三)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地理名称、旅游景点、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牌,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提示、警示、告示、指南、导向、服务牌等;

(四)向农牧民发放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科普、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材料等;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的公告、通告、信息等;

(六)其他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