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以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二)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四)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