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森林火源管理队伍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