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按照标准聘用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配备护林员,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队伍的保障力度,在工作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资装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