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用火管理警示牌和宣传标志,并对火源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