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村庄、学校、景区、仓库、工矿企业、墓地等进行造册登记,并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