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火源检查,并有权对携带的火源、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