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易燃易爆物隐患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