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监测火情动态,指导做好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