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每年9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重点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气象、通信、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民政、民族宗教等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