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野外违规用火。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