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