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