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换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