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二)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三)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