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二)定期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