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