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分析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统计、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