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