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

(二)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