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