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区域,合理确定过渡期。过渡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