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未及时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