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车载在线监管的。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