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