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投放点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