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