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