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等内容纳入本单位学习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职工教育、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农村的活动。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和组织学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倡导城镇住宅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管理责任人通过业主网络交流平台、公开栏等方式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