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