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应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经拆解的大件垃圾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