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经拆解的大件垃圾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