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和拥堵路段。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