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现有住宅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收集要求的,应当依照相关标准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