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通过采取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减少各环节生活垃圾的产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行无纸化办公。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回收,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规定,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
(一)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二)应用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三)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四)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家庭、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五)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便利店、快递网点等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以及通过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六)家庭和个人将闲置不用的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儿童玩具、学习用品、废旧衣物等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
(七)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