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生活垃圾中转站,设置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贮存、大件垃圾暂存等场所,配置各类转运车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