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条有效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职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