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