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听取意见的;(二)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行政赔偿的;(四)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当事人陈述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交陈述人确认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陈述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应当予以更正。听取意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在笔录中签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