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陈述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交陈述人确认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陈述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应当予以更正。

听取意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在笔录中签名。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