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