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