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汀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汀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