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汀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汀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汀江流域环境、损害汀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获取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汀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汀江流域环境、损害汀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和组织,依法对破坏汀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汀江流域环境、损害汀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