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汀江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责任体系,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市、县、乡对应的河段设置河道警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汀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河道专管员负责有关河段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