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汀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健全汀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在干流及一级支流河口区域、重点保护河段、工业集聚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水域科学设置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监测设备,加强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智能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监测、评估、管控和治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汀江流域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并会同市卫生监督等主管部门开展汀江流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