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房屋空置、开发建设存在遗留问题、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